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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规为企业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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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受惠于出口退税新政,首府552户生产企业2.78亿元的出口退税款,可提前到位,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困境也将随之缓解。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出口企业自今年7月、8月连续发布新政,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获得较此前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严峻形势。

  未办退不再按内销征税

  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

  据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一是对新办生产企业管理办法“解禁”,这将为出口企业带来15亿元规模的退税周转资金。

  此前,旧办法的规定是微小企业和新登记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外贸企业要按稽核信息严格审核退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则要等到第13个月才能按月申报。

  另外,按旧办法,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对此,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90天内,企业要进行退(免)税申报,但出口企业往往由于外汇收汇失约、进货厂家开具发票不及时等原因,造成90天内没办法完成申报,本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最后变成要视同内销征税。

  此次新政策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今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

  此项简化手续决定的出台旨在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项出口退税新规自2012年7月1日执行至9月中旬,首府退税部门共受理1332批次申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17批次,增长45.57%。

  意在为出口企业减负

  企业对新政的聚焦,集中在对出口退税时间的调整。

  对于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某生产型出口企业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中小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时间的调整影响最为明显,“以往是要隔一年才能退税,对中小企业来说,这个规定会导致大笔资金积压”。

  出口退税新政出台后,很多生产型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将迎来出口退税按月退的利好。尤其对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将带来积极影响。这位负责人认为,在出口环境不如以前,企业经营压力大的时候,中小企业可享受按月退税,“让很多企业受益。”

  近几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从2007年开始。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认为,2007年国家为避免出口贸易顺差过大,对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调低,就是“抑制外贸出口过快增长”。在2009年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鼓励出口,对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今年对退税范围、退税时间等方面的调整,是考虑到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危机,“实质上是上一次政策调整的延续”。新政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就是要缓解企业压力、减轻企业负担,为出口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

  新政解读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

  按原有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新规明确,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退(免)税,新政策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小”、“新”企业可按月退税

  按原有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中,小型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在次年1月一次性清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需待12个月退税审核期满后才能办退。

  而新政策取消了对上述企业按年退税的规定,意味着“小”、“新”企业可比照一般出口企业按月办理退税,我市552户受影响企业2.78亿元的积压退税款将全面解冻,这将有力缓解当今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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