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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如何解决海运货代纠纷?

导语


2012年至2016年,宁波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792件,审结765件,收案标的总额超1.88亿元,受理和审结涉及货运代理企业的海事强制令案件37件。


干货丨如何解决海运货代纠纷?



        货代纠纷数量逐年攀升,案件小争议大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收、结案数量逐年攀升,其中2015年受理了20个系列案共138件案件。从上述系列案件审理结果来看,13件是出口企业倒闭引发,另有41件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或预见没有执行可能,原告直接撤诉,反映了部分出口企业和货代经营不善退出市场。


纠纷的类型较为集中。货代企业追索货运代理与目的港相关费用、货物所有人主张货代公司存在代理过失,是近五年我院所审理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主,判决结案较多。我院五年来受理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适用普通程序的共计233件,另有468件和91件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占比70.58%。同时,标的金额低于50万元的案件69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59件,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5件。这表明货代纠纷大多标的额较小,或案情较为简单,法院优先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调撤率较低。五年来结案的案件中,除海事强制令案件外,调解结案152件,撤诉结案219件,调撤率达46.84%,低于我院一审案件的总体调撤率及同类型案件往年调撤率。可以看出,案件虽简单,但调解可能性不大,原因在于双方争议较大、被告无偿还能力或案件缺席审理,最终导致无法达成调解。


        竞争激烈、操作不规范导致纠纷频发


货代公司追索货运代理相关费用的纠纷成因


欠费的种类繁多,包括委托人拖欠内陆包干费、查验费、代理订舱费、代理报关费、代付海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滞箱费)、目的港港埠公司收取的移箱费、转船费、堆存费等费用。其中,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船公司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 ,一般表现为,船公司向订舱代理收取前述费用后,货运代理人向下级代理或托运人追索。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进而产生大量费用。


货运代理人追索代理费案件大面积产生,主要是因为外贸行业不景气,将经营风险传递到货代行业所导致。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提倡制造业回流,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消费性货物进口量降低。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许多国内中小出口贸易商面临经营困难,且常常受制于国外买方,每一次国际贸易成功与否,或者是否合法合规,都可能会给货运代理人带来影响。同时,由于货量有限,货代企业间存在揽货方面的竞争压力,因而对托运人信息了解不详、对货物品名等审查不严甚至帮助瞒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诱发了相当数量的纠纷。


货物所有人主张货代企业存在代理过失纠纷成因


因货运代理人过错成讼的情况,主要包括未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损 、迟延交付提单 、交付提单方式不当 、擅自向国外买方(契约托运人)交付提单 、擅自扣货、拒绝委托人的回运指令等 。其中,货运代理人违背实际托运人(通常为国内卖方)意愿,擅自将海运提单交付契约托运人(国外买方),导致实际托运人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丧失货物控制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此类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代理操作环节繁琐且层级较多,易生纠纷。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涉及货物出口的各个环节,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岸上物流全过程,包括订舱、报关、报检、包装、仓储、拖卡等琐碎、繁杂的事务,每一个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纰漏,酿成纠纷。且货运代理人层级较多,一宗货物的运输涉及多家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其中一环出现问题,纠纷就会发生。


二是货代行业缺乏规模化企业,企业内部监管不力。货代市场准入门槛低,很多货代公司都规模不大,服务质量较差,差错时有发生。而企业内部经过正式培训的从业人员少,人员流动较大,进一步加大经营风险。同时,部分货运代理人兼做无船承运业务,却未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交纳保证金。


三是货代业面临过度竞争局面。货运代理人数量迅猛增长,而外贸业务逐步降温,竞争激烈。对于货运代理人而言,争夺契约托运人(国外买方)给予的商业机会,比其依法依约服务实际托运人(国内卖方)更为重要。由于我国外贸行业普遍使用FOB条款,擅自放单的现象时有发生。


        提高风险意识 慎选交易对象


在选择货代业务的交易对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托运人未谨慎选择货运代理人。一方面,托运人盲目选择货运代理人而不了解其规模、经营状况、是否挂靠等,当货代公司倒闭、歇业或转委托中产生纠纷,极易导致托运人丧失货物控制权,且索赔困难。另一方面,托运人在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不了解该提单有无在我国交通部门备案登记,一旦无单放货,托运人损失可能难以追回。


二是货运代理人未谨慎选择代理业务。一方面,货运代理人面对的国内托运人规模较小、资信较差,垫付费用后难以向其索赔。另一方面,货运代理人接受国外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业务,可能存在两种风险,一是不了解托运人或收货人经营状况及货物状况,以致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或无法清关而退货; 二是货运代理人接受国外无船承运人的委托代为签发提单,若该无船承运人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登记,则货运代理人将对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随着物联网和互联网的发展,外贸单位承担了部分货代职责。除订舱外,托运人会通过O2O方式 选择内陆拖卡运输、装卸、仓储、报关等,这种货代新业态的运行,在纠纷发生后,常无法明确责任主体。 


因此建议,第一,托运人或外贸单位应选择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货运代理人进行交易,并谨慎审查对方的无船承运人资质,了解其是否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担保。若通过O2O方式承担部分货代业务的,尽量选择可靠的平台及交易单位,避免直接委托个人。


第二,货运代理人应多方位了解托运人资信,避免与资信较差的委托人从事交易。同时应注意跟进了解和监督业务办理的进展情况,了解货物能否顺利通关,及时向托运人披露。在接受国外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时,必须确认该无船承运人已在我国交通运输部备案。


        预防货代纠纷 注意留存证据


在预防货代纠纷及证据搜集方面,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货代从业人员风险防控意识不足,无法确定交易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托运人来说,若交易对象隶属或代表的货代公司不明,货物将处于不安全状态。对于货运代理人来说,可能存在多个主体,如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提单托运人及支付主体等。委托相对人的识别错误,极有可能导致诉讼对象的错误。


二是在国内货代业务操作中,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相对较少,大多数货代业务是通过电话、邮件、QQ、微信、短信等方式完成的。若上述电子证据未能及时保存或固定,一旦纠纷成讼,纠纷双方往往无法提供清晰确实的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例如,滞箱费案件纠纷中,货代公司未及时保存并固定船公司网站公布的计算方式;托运人要求电放的,未留存电放指令。


三是货运代理人未保留垫付凭证或垫付依据不足,进而丧失向托运人索赔的权利。有些货代公司对于长期客户,一再同意对方延长付款期限却未让对方留下书面确认证据,导致日后追索时才发现两年的诉讼时效已满。 


因此建议,第一,货运代理人应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员工的选聘,重视业务培训,防止员工以企业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同时避免以挂靠的形式授权下级货代,以防其借用或冒用货运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在代理过程中避免与个人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同时双方应及时表明代理身份,这样有助于各方正确识别交易服务对象。


第二,货运代理人应及时留存支付凭证及垫付依据,注意电子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切勿删除电脑数据或同步云端。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在援引承运人抗辩事由时,应注意搜集目的港海关没收等证据。业务沟通尤其是发布电放指令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避免表述含糊不清。


第三,在拖欠代理费的纠纷中,货运代理人应及时催讨并保存对方确认费用的相关证据,即便纠纷成讼,也可请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明确货代责任 及时减少损失


在货代纠纷责任分担方面,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货运代理人未履行交单义务。货运代理人对实际托运人承担交单义务,但往往在未约定付款交单的前提下,以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留提单,进而产生仓储费、滞箱费等,或者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有的货运代理人因托运人前票业务未结清而扣留本次提单,均由货运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货物因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不符合进出口海关要求被退还或货物进口时未及时提取,滞箱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随即产生,但各相关方的不作为导致损失不断扩大。


三是货运代理人常常忽视履行催促、通知和提醒等委托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例如,对托运人的咨询与要求,未能及时回复、转递与处理;在货物长期滞留目的港时,未能及时向相关利益方通报现状、催促处理,并疏于保存代理过程中的有关交涉证据。


因此建议,第一,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向托运人明示扣单权;若未表明该权利的,可以扣留除海运单、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但要杜绝因以往费用未结清而扣留托运人委托的其他货物。货运代理人无论接受谁的委托,都应将提单等运输单证交给实际托运人或征得实际托运人的同意。


第二,当货物产生一定费用后,各方需及时止损。货运代理人应经常关注货物信息,向托运人告知最新信息、需要垫付的费用,并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托运人应保证货物质量,及时联系其他买家,办理转运手续。


第三,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务必做到尽职尽责,即便委托人是国外买方,也应将相应承运委托等信息告知实际托运人。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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