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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舟求剑或缘木求鱼,央行不解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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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这句话,听起来严厉,却又几分悲凉感——银行无法服务好客户,最终只有通过政策恫吓,哭哭啼啼求生存了…它们似乎还是不适应这市场经济。尽管银行赚钱最多,却又标榜着它们是弱势群体。


5000元支付限额被“曲解”,央行良苦用心,最终还是被舆论一边倒地指出——这是拉偏架,护犊子,扼杀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互联网创新,捍卫日益式微的银行势力。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时间选择在了7月31日16点,临近周末下班。这个时间点的选择,我们并不知道是否有刻意避开舆论的初衷,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还是引起轩然大波。尽管舆论对此稿的条款修改或最终执行未必有太大影响。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还有一个博弈的过程。但无论是政策本身,亦或是网络支付,其实是大局已定。

无论是“5000元限额”,抑或是“200元”、无论是“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累计不超过20万”,亦或是“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还是“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种种细则条款设置,最终指向就一点:第三方网络支付,不允许有资金池,只能是银行的一个服务管道。

不允许有资金池,冠以捍卫用户资金安全的名义,不过,本质上却是既有群体——传统银行的利益。尽管,这是徒劳的。

第一招,提高开户门槛。

提高第三方网络支付门槛的办法,很简单——证明“你妈是你妈”。在征求稿中,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下列要求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身份核实的个人客户,以及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但通过五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综合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二)对于支付机构仅以非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且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为其开立消费类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开设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要求用户必须至少有三个“身份验证独立外部渠道”——“独立外部渠道”何解?譬如政府部门或商业机构,只能算一个渠道,譬如由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护照只能算一个,税务部门算一个,工商也能算一个…这就是所谓的“独立”。

设置所谓至少三个“身份验证独立外部渠道”,增加的无非是支付宝、微信等门槛——支付宝4亿实名用户、微信支付(财付通)2亿用户,这6亿人如果走一遍认证的话,至少需要到公安、税务、工商、银行等地方,18亿人次的认证——当然这不包括,一张身份证几张银行卡的交叉认证,这也是允许的。

18亿人次的认证,听起来都能为国内交通出行早就很大的需求市场,嗯,如果没人次都用滴滴打车,一次10元路费,那就是180亿的市场。当然,央行此规定,未必考虑到在偏远山区的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用户,往返一次城镇,或许他们要开通支付宝、微信财付通,付出成本远不止如此。

设置5个独立渠道身份验证的门槛,无异于缘木求鱼。增加的社会成本,可想而知。关于此条款设置者,肯定是数学基础不好的表现——三个渠道验证核实,其实完全可以确定用户身份,身份证、银行卡与手机号。

第二招,支付门槛提高。

在用户千辛万苦证明了“我是我”、“我妈是我妈”之后,央行又设置了一道新的门槛。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这一条其实可以倒过来读:像支付宝快捷支付、微信财付通快捷支付,只输入六位数密码的,每天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如果采用两种验证方式,譬如手机密码加短信验证码,不能超过5000元。

如果用户买个iPhone7,超过5000元,怎么办?那就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这样看来,央行在用心良苦地促进了中国智能硬件的繁荣。假设支付宝与微信财付通用户,6亿人均采用譬如U盾这样的产品,一个U盾若是售价10元,那也是60亿的市场。这还不包括折旧与损坏。

当然,以上条款,宗旨就是通过政策手段迫使第三方网络支付“管道化”。关于这一点,其实在十三条,说得很清楚“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这些都是银行的利益所在,容不得第三方支付染指。

这一政策倘若执行,会如何影响到用户呢?首先,不能直接通过支付宝购买余额宝,不能直接通过支付宝剁手电商购物…甚至不能直接通过支付宝信用卡还款、话费缴费、水电缴费…

甚至,甚至,微信发个红包,也是只能通过银行。

如此严厉或高门槛政策的意见稿出台,背后其实反映出的是,面对互联网大潮,传统银行的无奈与绝望——它们无法顺应时代,为用户提供切实便捷且安全的服务,只能依靠政策,放手一搏——试问下,支付宝4亿实名用户、微信财付通2亿用户,国内又有哪家银行的APP有如此多的安装或活跃量呢?

其实意见稿本身,就是刻舟求剑或缘木求鱼——即便政策实施、执行,用户还是通过支付宝APP或微信网购、购买理财产品、或是还款等。更何况,支付宝、微信财付通背后有网商银行、前海微众银行,如果用户习惯了支付宝、微信财付通,与两家银行进行捆绑,又何必非得去从不给用户好脸色与服务的传统银行去呢?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细则三中有一句话,“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支付机构应当为银行对客户的身份及交易验证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这句话,听起来严厉,却又几分悲凉感——银行无法服务好客户,最终只有通过政策恫吓,哭哭啼啼求生存了…它们似乎还是不适应这市场经济。尽管银行赚钱最多,却又标榜着它们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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