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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ERSK:关于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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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财税《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即《财税[2013] 37号》文)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届时我司所在的行业将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现有已实行营改增的地区,原规定将自新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为配合国家《财税[2013] 37号》文的执行,马士基航运谨此通知您,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收取的所有费用相应征收6%增值税。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生效日期以发票开具日为准。如您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生效日期则以付款日为准。
  请点此处了解更多《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详细内容。
  感谢您给予马士基航运的一贯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您的本地销售或客服代表。 我们本地办公室的联系方式请登陆maerskline.com.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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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华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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