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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OCC运价备案:建立无船承运市场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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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的初衷是配合班轮运价备案,彻底消除集装箱运输市场“零运价”、“负运价”揽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终极目标是维护集装箱运输市场正常的定价机制,促进中国无船承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 芮雪

  2010年10月1日起,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NVOCC)运价备案制度正式实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将与已实施一年多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一起,成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

  如同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实施之初那样,NVOCC作为备案义务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实施和备案操作等方面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到目前为止,每天咨询有关NVOCC运价备案问题的电话、邮件络绎不绝。”NVOCC运价备案的受理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终极目标指向行业健康

  据了解,美国1984年《航运法》就对国际航运业务中的NVOCC主体资格和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范。而中国的NVOCC真正作为市场主体资格独立存在是在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之后。

  “在我国,由于货代历来属于原外经贸部主管,其在运输中经常给货主签House B/L,这张House B/L基本上是流转于结汇领域、带有物权凭证性质。但有些货代签发了这张B/L,却不履行B/L上规定的承运人的义务,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局面。《国际海运条例》将这种签发House B/L的货代独立出来,作为NVOCC的身份与船公司一起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更有利于航运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某业界专家说,“但是,到目前NVOCC的市场运作仍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NVOCC市场不规范问题尤为关注。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NVOCC数量众多,在实际业务运作中企业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二是存在货代和无船承运业务混业经营、相互交叉现象,造成了NVOCC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些时候责任不明;三是NVOCC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无船承运业务市场的不规范行为还表现在“零运价”、“负运价”现象,船开后定价和账外回扣等方面。

  随着NVOCC通过套约、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的恶性竞争问题越来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为此,交通运输部积极推进NVOCC运价备案相关工作,于今年9月15日发布公告(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40号),于10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措施,该项措施实施过渡期为60天,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NVOCC运价备案推出的初衷,一方面是要明确NVOCC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弥补班轮运价备案的“漏洞”,使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加强对集装箱运输市场的监管,消除“零运价”、“负运价”揽货现象。其终极目标,一是维护集装箱运输市场正常的定价机制,二是促进无船承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NVOCC运价备案是规范行业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国际上是有先例的。作为行业协会本身也作为行业的从业单位,我们都应清楚认识到,3600多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企业是行业竞争的参与者,更是国际法律法规的积极执行者。”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会长叶伟龙向记者表示。叶伟龙告诉记者,除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和上海航运交易所,中国船舶代理及NVOCC协会近期也接受了很多无船承运人的咨询,问题多集中在操作层面。“因此,运价报备登记的操作过程还需要不断宣传,让企业更多了解。”

  答疑解惑是必经阶段

  无疑,对于NVOCC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大多数备案义务人态度是积极的。这从上海航运交易所截至目前的培训、受理情况就可看出端倪。

  据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上海航运交易所共举办了两期大型的培训,10月 19日在上海举办的第一期培训,共167家企业239人参加;11月3日在深圳举办的第二期培训,共127人参加,两期培训基本都达到会场满座。10月22日,第一家NVOCC实现备案,截至记者发稿前,已经备案的NVOCC达到90家,另有453家已经提交了备案申请表。

  但是不可否认,在表明了执行者的坚决和参与者配合态度的同时,积极踊跃的背后也凸显了部分NVOCC对运价备案制度的一些不解和疑惑。

  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市场调研、几期培训以及日常的电话咨询等可以看出,NVOCC对该制度的疑惑之一为:“田忌赛马”为何不能成为主流。

  据记者了解,由于操作模式不统一和规范性的欠缺,部分NVOCC碰到一个同样的问题,即NVOCC从班轮公司拿了运价后,大多数时间是“卖价”高于“买价”正常运营,但在市场低迷、竞争比较激烈的淡季,才会为了揽货而“赔本赚吆喝”,推出低于班轮公司的运价,甚至“负运价”,“我总体赚钱就可以了,为什么你不让我低于成本价”。

  “这种情况就相当于‘田忌赛马’。”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自己的劣马虽然输给了别人最好的马,但自己的好马和中马赢了对方的中马和劣马,所以总体上赢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是盈利的,从商业规则来说没有错。问题是,集装箱班轮运输或NVOCC运输服务是一种公共运输或公共服务,仅以短期盈利与否作为判别标准,目光就过于狭隘了。你低于成本经营,别人报价可以比你还低,形成水桶的短板效应,造成行业的无序竞争,大量企业亏损倒闭,以致经济形势好转时不能满足外贸运输的需要。政府强调的是公平和效率,从效率的角度说,“田忌赛马”无异于劣币驱逐良币。有了“价格战”这种以本伤人、投机取巧的办法,试问谁还会去潜心创新技术、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来降低成本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此一来,对真正的货主来说就享受不到社会进步、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社会福利,也必然会导致社会总效益的下降。

 “所谓法律法规肯定是要引导和规范一个市场的发展,如果完全适应市场目前的操作去制定法律,那么就混淆了法律与市场的概念,也很难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了。”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被过滤广告被过滤广告  除了政策上的理解,对于60天过渡期备案要达到何种程度,也是NVOCC较关心的问题之一。

  其实,原则上与班轮运价备案相同,NVOCC备案也是分阶段进行的。首先第一步是要报进来,报与不报是履行政府法律法规义务的态度问题,先要解决报的问题。在60天过渡期中有差错还可以进行调整,12月1日后才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判断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

  据透露,对于此次备案制度的实施,交通运输部的决心很大。60天过渡期后,交通运输部将对没有备案的NVOCC进行全面清理。

  同样属于操作层面,据记者了解,由于采取了幅度备案和基本港备案的方式,此次NVOCC运价备案并未给NVOCC增加太多工作量。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无船承运业务是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的上游业务,二者在运价制定方面具有关联性和联动性,管理要求和做法上具有相似性,因此交通运输部在制定NVOCC运价备案管理措施时,参考了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的相关规定和做法,由NVOCC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幅度,而不是中国至外国所有港口的运价,也不是具体的运价,而是运价幅度,这大大减轻了NVOCC运价备案的工作压力。

  当然,初期由于要整理数据可能会增加一些工作量,这属于正常现象,到后期慢慢形成一定的格式和流程,就相对简单多了。

  一年内有望显现初步效果

  “参照班轮运价备案的经验,初步效果有望在一年内得以显现,甚至更快。”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那么,是否有了班轮运价备案的经验,就毫无后顾之忧了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虽然有班轮运价备案的经验,但与班轮运价备案相比,NVOCC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和推进也有比较特别的地方。”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即上述提及的NVOCC经营特点和市场现状所造成的。另外,NVOCC经营模式更多样,承运的运输区间不同和运价结构多样性也使NVOCC运价备案难度系数上升。

  根据公告的要求,出现“零运价”、“负运价”的口岸和航线将是监管的重点。针对短期目标,NVOCC运价备案的重点就锁定在“零运价”、“负运价”问题。

  相比监管重点的直接和明确,备案的难点区域就显得比较复杂。

  目前北方地区无船承运业务和货代业务混业经营现象较为突出,部分地区甚至还存在“事后定价”的现象,其中的商业风险不言而喻,对运价备案的监管无疑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其次,华东市场业务量大,竞争更激烈,影响也大,如果长三角市场规范了,可以对其他市场产生示范效应,其他地方市场稳定就相对比较容易。珠三角等华南市场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包括上述的所谓“境外定运费,境内签单操作”的问题,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备案的质量和操作的复杂性。

  “因此,要想达成最终的目标,即解决压价竞争和促进无船承运行业健康发展,估计要3~5年的时间。”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

  其实,除了“零运价”、“负运价”的不规范行为,不难看出,NVOCC与货代的混业经营现象已成为达到中级目标的最大制肘。那么此次NVOCC备案制度真的能扭转这个局面吗?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标是明确的,何时能扭转这种局面主要看备案的进程。

  据了解,加强对NVOCC市场的监管,班轮公司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如班轮公司与NVOCC签约,首先要看该NVOCC是否已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进行了运价备案,与没有备案的NVOCC签订的运价协议是有缺陷的,一旦该NVOCC经营资格因此被取消,这些运价协议应被终止。另外,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NVOCC运价备案的进一步完善,可能将班轮公司备案的协议运价上的签约方跟备案的NVOCC进行比对,并且会在备案系统上进一步加以改进。

  NVOCC运价备案制度执行,交通运输部的态度相当坚决,水运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针对涉嫌违规的运价行为,除了建立畅通有效的举报反应体系外,交通运输部还将按照区域划分,视情授权、委托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吸纳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调查小组,依法进行调查。对于经查实违反运价备案规定的,将坚决予以查处,决不留情。

  对于NVOCC运价备案制度的下一步培训和宣贯计划,上海航运交易所相关负责人透露,11月19日NVOCC运价备案制度宣贯会在上海召开。鉴于之前上海和深圳培训都比较饱和,以及考虑到宣贯会后将产生对培训新的需求。近期还会举办一些小规模的培训活动。

  其实,培训或宣贯只是一个起点或契机,在此之后,无论是对“零运价”、“负运价”的约束,还是长远的对于无船承运行业健康发展的促进,都将成为我们共同期待和始终关注的焦点。[航运交易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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